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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控辍保学 “宪”在行动—— “梨花未检” 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时间:2024-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梨花未检

控辍保学,“宪”在行动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第七个宪法宣传周,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办案实际,依托四平市首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基地,针对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辍学或辍学未成年人,及时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依法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


开展座谈,提高综合履职监督质效

12月6日,“梨花未检”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和学校代表召开座谈会,会上,围绕办案中发现的有失学、辍学隐患人员进行梳理,针对该问题与参会人员进行磋商,建议其作为控辍保学和未成年人政府保护的职责,制定控辍保学预警机制,督促“隐形辍学”未成年人尽早回归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真正把“控辍保学”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与每个学生身上。



以案释法,深入基地开展普法教育

会后,“梨花未检”的检察官们带领与会人员来到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基地,通过发放宪法知识宣传手册、开展普法教育等方式,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以法之名,以爱之义,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控辍保学整合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构建更有利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


今后,“梨花未检将持续聚焦“儿童权利监督人”角色定位,进一步联合行政机关、学校等各方力量,切实履行好控辍保学工作职责,让孩子在教育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检察官有话说:


什么是控辍保学呢?



控辍保学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控是控制,辍是停止、中止,保是保护、保障,学是学习、接受教育。意思为控制学生失学、辍学,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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